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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处置资产,如何区分是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还是属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根据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改变资产所有权属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按什么价格确认收入?
根据规定:
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