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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