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司吊销与公司注销的区别是什么

  苏州注册公司吊销与注册公司注销对公司来说是两种不同的解散方式,但是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一、苏州注销与吊销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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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苏州注册公司吊销与注册公司注销对公司来说是两种不同的解散方式,但是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一、苏州注销与吊销的概念和后果

  (一)注销的概念和后果

  注销,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经过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规定清算程序后主体资格消灭。苏州企业注销后完全消失,法人资格合法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银行的钱收回,所有债权债务结束。

  (二)吊销的概念和后果

  吊销是指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强制停止其经营活动的行为。吊销是工商局强行终止企业经营权利的行为。在吊销后注销前,苏州公司依然存在,不过不得开展经营业务。

  从上的描述可以看出,注销是合法行为,是一家企业停止经营的最终唯一结果。而吊销只是一个过程,苏州企业即使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虽然不能经营,但还是存在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

  二、诉讼主体资格

  苏州企业注销后,主体资格消灭,不得再以原来企业的名义进行诉讼。

  苏州企业被吊销后注销前,虽然不能正常经营,但公司主体资格是依然存在的,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直到注销为止。

  三、合同效力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186条的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若企业违反规定,对外签订了经营性合同,这些合同是不是就绝对无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0号)》第15条规定,

  “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因此,吊销后的企业对外签订营业性合同,在不违反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规定的前提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不能一概以无效论处。

  苏州注销后的企业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但以其名义签订的合同亦不完全归于无效。

  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则其权利义务由被注销公司的股东继受,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