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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就是说列入目录的就是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目录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制定。
现行的是2002年版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总局的一些复函当中反复强调危险化学品的认定要严格遵循名录,名录上有的视为危险化学品,其他的一概不视为危险化学品。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危险化学品目录没有出来之前,我们只能先执行危险化学品名录。
55号令提出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是在GHS(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的,有标签分类,还有危险性、急救措施等许多内容。从内容和形式上都与国际接轨。制定时组织了领导组、专家组和具体工作组的若干常设机构,除了制定,还包括不停地修订工作。同时,初步定下来由国家安科院和青岛的中石化安工院做危险化学品鉴定机构。危险化学品确实是种类繁多,新的品种变化产生太快,所以这个目录的制修订是一个机制,一个常年的动态的工作,初次制定公布以后,遇到一个鉴定一个,公布一个。随时变动。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办法中都将城镇燃气排除在外,而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中第五十三条“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那么到底什么叫城镇燃气,就是问题的关键。按照城镇燃气条例,就是用作燃料的气体。汽车加的气是用作燃料的,还是用作动力的?这是一个最为关键的概念。 不过国务院法制办和住建部对于城镇燃气条例有个释义,可以找来看看,也行从中可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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