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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未申报的资产损失还能申报吗?
是可以的,如果企业有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如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上述多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例如,某企业2018年清产核资发现50万元的资产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
由于操作人员失误,2018年度所得税汇缴结束时仍未申报损失扣除,到了2019年6月30日才发现并向税务机关说明,且对该笔资产损失进行申报。
该企业2018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50万元后为-10万元(40-50),实际上2018年多缴了税款。这时,企业2018年多缴的10万元税款不能退税,但可以向以后年度(5年内)递延抵扣。
友情提示:
一 只有财务会计上已经确认了资产损失,才能申报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二 只有实际资产损失才可以追补扣除,且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存在追补扣除问题。
三 只有四种特殊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追溯期: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的资产损失。